(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首先来认识一下第35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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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区域加盟者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即一方面是某总公司的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权的区域,则又是加盟总公司,可招收加盟者,授权开设加盟店。
例如,2008年,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因“玛雅房屋”商标尚未正式注册便进行全国范围的特许经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西蓝靛连锁加盟商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请判决加盟合同无效,最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协力加盟与自愿加盟在分店设立与资金取得上相同,全部由加盟者筹措,且经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但两者间最大的不同是总部对加盟店,在管理的涉入上,仅支持共供货服务,故又称供货同盟。
为了规范加盟行业,国家已于在2007年起施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所有从事招商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并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因此,开展招商加盟、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都得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合规备案要注意这3个问题:
这就提醒我们要注意区分商标的状态。法官提醒,很多标识右上角会有个带圆圈的R,这表明这是一个已经在国家商标局审查通过的注册商标。同时也有一些标识会在右上角标注“TM”,这表明这个商业标记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收到了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但《受理通知书》并不是注册商标证。所以在这期间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存在很多未知数,可能会在商标局审定后直接驳回,也有可能会因为被他人提起异议而被不予核准注册。
开展招商加盟、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都得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吗?
②不利特许经营活动开展,降低企业诚信度。
小孟与A公司的这起官司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经过秀洲法院审理认为,他们双方间签订的《品牌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则A公司作为特许人承诺的经营资源未获法定准许,特许经营的合同目的确难以实现,小孟诉请解除该份《H品牌合作协议书》合法合理,法院支持。
合同签订那天,小孟支付商标使用费、保证金、门店管理费等共计12余万元。但随着店铺的开张、经营,小孟发现A公司提供的商标其实并没有完成商标注册,这也意味着他使用该商标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排他保护。加之合作后期由于A公司自身经营问题,在供货、菜品、培训、管理等方面都出现了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孟餐饮店的经营。于是,他便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H品牌合作协议书》无效,若法院认为有效的,则请求判令解除,并请求A公司返还其支付的12余万元。
1.定义: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连锁体系为一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所直接投资设立,故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
(2)管理权集中:从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制度,由连锁总部严密监督控制。
(3)营业性质相同: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均采一致之型态。
1.定义: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持续的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总部必须提供一项特有的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与商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报酬。(IFA) 2.经营本质: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连锁体系为总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加盟者合资设立,再以授权方式将经营权委托或授权予加盟者经营。
(2)管理权集中或分散:采购、销售、商品配置、价格策略、店招装潢、人事管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标准制度,由连锁总部集中控制,但因加盟连锁不同之而有不同程度管理权的分散。
(3)营业性质相似: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原则上均采一致之型态。
(4)以契约存续期间为之。
3.依所有权集中程度分: (1)委托加盟:
(2)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店所有权由总公司与加盟者共有,经营权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3)自愿加盟:
(4)协力加盟:
(5)合作加盟:
4.依授权范围分: (1)单店加盟:
(2)复式加盟:
(3)区域加盟(Master Franchising):
5.依授权对象分: (1)个人加盟:
(2)法人加盟:
法院裁判
一、这些企业需要办理:
二、申请条件:
0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02、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03、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04、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05、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办材料:
0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0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03、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
04、两店一年证明文件;
05、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06、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07、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0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彩色电子版;
09、特许人承诺书;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备案授权委托书;(特许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3、翻译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
14、逾期备案说明书。
四、申办流程:
01、企业网上注册。特许人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录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进行网上注册。
02、填报电子版信息。
03、受理、核对。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特许人的网上申请,对特许人网上填报的电子版信息进行核对。
04、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及特许人在备案系统打印的纸质版材料后,对特许人系统填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05、公告。特许人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省商务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告。
五、温馨提示: